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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流机制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31日 23:05 访问数量:1191

大医发〔2017〕320号

 

大连医科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流机制的有关规定

(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文件中“第九条分流机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临床医学类(含临床、口腔、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执业医师考试的通过与分流

 一、第二学年(第三学期)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发布后

通过者,继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未通过者,于该学期提交个人意愿,确定是否转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渠道。转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者,第三学期末完成开题报告工作;不同意转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渠道,继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二、第三学年(第五学期)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发布后

通过者,继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未通过者,于该学期提交个人意愿,确定是否转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渠道。转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者,第五学期末完成开题报告工作,延期毕业;不同意转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渠道,继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延期毕业。

三、第四学年(第七学期)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发布后

通过者,继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未通过者,转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第七学期末完成开题报告工作,延期毕业。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的通过

一、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三年的基本学习年限内,顺利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达到培养方案学习和学分要求、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符合临床、口腔、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类别硕士专业学位。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三年的基本学习年限内,顺利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但达到培养方案学习和学分要求或未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校批准,可申请延期毕业。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经延长学习年限,达到培养方案学习和学分要求,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符合临床、口腔、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类别硕士专业学位。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经延长学习年限,达到培养方案学习和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若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学校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 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

 一、学术学位培养,按照大连医科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规定,完成学习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修满20学分,课程学习学分要求至少13学分。

二、专业学位培养,按照大连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规定,完成学习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修满24.0学分,课程学习学分要求至少19.0学分。

第五条 学位论文撰写

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关要求撰写,具体见《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规范》。
   第六条 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临床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后,按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完成相应培养计划,通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评阅等环节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按照《大连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

临床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流后,其导师须更换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新导师按照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对学生进行培养,并指导学生撰写学位论文等。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

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的学生,在学制内,仍可按照各类奖学金评审办法参加评定。

第九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15级研究生起实施,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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