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地址:大连市旅顺南路西段9号
邮编:116044
招生办电话:0411-86110153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评估 > 学位授权点评估 > 正文 学位授权点评估
大连医科大学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2日 17:51 访问数量:412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我校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决定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以“提升质量、发展内涵、突出特色”为指导思想,通过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建立符合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有我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二)以“育人为本、需求导向、创新引领、改革驱动”为原则,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各学科争创一流。

二、评估目标

通过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进一步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规模结构,完善研究生教育体制机制,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提高服务需求贡献,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一)校级评估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自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管研究生院的副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相关学院院长及研究生院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自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设计、组织和领导全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负责组织评估工作的开展及协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确定评估结果。

(二)各学位授权点评估组织机构

各学位授权点成立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牵头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学位授权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需上报学校自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自我评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统筹设计本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工作。制定符合本学科和专业类别的自我评估方案、指标体系、合格标准及实施细则,把编制本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作为自我评估的重要环节之一,组织开展具体评估工作。负责相应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材料的最终整理, 以及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撰写并上报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四、组织方式

自我评估工作按照一级学科为单位组织进行,不具备一级授权的二级学科按照二级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专业学位单独评估。我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也须纳入相应的一级学科进行评估。

学校自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学科优势等情况确定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牵头学院,牵头学院负责成立自我评估工作小组。

对于跨培养单位的学位授权点,牵头学院及相关培养单位人员应成立收集数据协调小组,在自我评估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工作,加强各培养单位间的协调和沟通,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五、评估范围

(一)以下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1.2013年以前(含2013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含一级学科授权点及不具备一级授权的二级学科授权点)。

2.2013-2015年获得授权且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二)我校列入合格评估范畴的学位授权点

1.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4个

生物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

2.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

马克思主义理论、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

3.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

伦理学、中医内科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4个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

六、评估内容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要全面检查本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练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各学位授权点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及《大连医科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建立符合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体现我校办学定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须高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评估内容包括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突出人才培养,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

七、评估方式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采用国内同行专家评估为主的评估方式,鼓励、支持我校博士学位授权点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具体如下:

(一)专家聘请

各学位授权点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专家组的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开展国际评估,选聘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国际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境外专家。

(二)专家沟通

各学位授权点于评估前应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学校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三)材料组织

各学位授权点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各相关学院需签署《大连医科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信息报送承诺书》,保证数据真实可信,切实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专家评估

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1. 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

    周期性合格评估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期性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2020-2024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25年为教育行政部门抽评阶段。

    (一)评估动员阶段(2021.1-2021.12)

    学校成立自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学校自我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学习自我评估相关文件。

    (二)初步自我评估阶段(2022.1-2022.12

    1.第一阶段(2022.1-2022.3)

各学位授权点编制《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2021)报告》。报告主要突出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总体情况,制度建设完善和执行情况。学校工作小组编制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2021)报告》,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填报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基本状态信息。

2.第二阶段(2022.4-2022.8)

各学位授权点成立自我评估工作小组,制定本学科和专业类别的评估方案、指标体系、合格标准和实施细则。

3.第三阶段(2022.9-2022.12)

各学位授权点的工作小组组织相应学位授权点开展自我评估工作,依据评估指标体系,收集基础数据及支撑材料,并按照自我评估方案进行自我评估,编写自我评估报告。

(三)同行专家评议阶段(2023.1-2023.8)

各学位授权点编写《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2022)报告》,学校工作小组编制《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2022)报告》。

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开展自我评估材料的专家评议工作,填写《大连医科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专家评审意见表》,汇总专家评议意见。

(四)确定自我评估结果阶段(2023.9-2023.1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和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确定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学校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学校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

(五)提升改进阶段(2023.12-2024.4)

各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各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各学位授权点编写《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2023)报告》,学校工作小组编制《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2023)报告》。

(六)完善自评报告阶段(2024.5-2024.12)

1.第一阶段(2024.5-2024.6)

各学位授权点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撰写提纲和抽评要素,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应包含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足和改进提升方案。要求各学位授权点申报的评估材料真实可信,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总结报告中能用数据定量描述的,不得定性描述。定量数据除总量外,尽可能用师均、生均或比例描述。

2.第二阶段(2024.7-2024.9)

学校工作小组审核《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各学位授权点进行修改后再次审核,各学位授权点定稿《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

3.第三阶段(2024.10-2024.12)

学校工作小组整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完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

(七)整理自评材料阶段(2025.1-2025.3)

各学位授权点编写《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2024)报告》。学校工作小组编写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2024)报告》。

学校工作小组向“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传自我评估结果、《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填报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基本状态信息。

(八)迎接教育部门随机抽评(2025.1-2025.12)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1.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被抽评比例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3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2.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确定。每个专家组的人数应为奇数,可根据评估范围内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具体情况,增加同行专家参与评估。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3.专家评议以通讯评议方式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会议评议方式开展。

4.评议材料主要有《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近5年研究生培养方案、自评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专家组认为必要的其他评估材料。

5.抽评专家根据抽评材料和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学位授权点提出评议意见。

(九)评估结果的认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以及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省级学位委员会抽评结果,进行形式审查。

对形式审查发现问题的,请有关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对审查通过的,按以下情形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学位授权点,提出继续授权建议:

1. 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且未被抽评的学位授权点;

2. 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不足1/3的学位授权点。

(二)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学位授权点,提出限期整改建议:

1. 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2. 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3(含1/3)至1/2(含1/2)之间的学位授权点。

(三)对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2(不含1/2)以上的学位授权点,提出撤销学位授权建议。

(十)评估结果的公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告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完成情况及有关学位授权点处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有关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相关处理建议的决定。有关决定向社会公开。

(十一)评估结果使用

(一)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

(二)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周期性合格评估自我评估阶段,根据自我评估情况,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在抽评阶段申请撤销周期性合格评估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

(三)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

(四)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在规定时间内暂停招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博士学位授权点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复评;硕士学位授权点接受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复评。复评合格的,恢复招生;达不到合格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学位授权。根据抽评结果作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

(十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自我评估工作是对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一次全面检查,应引起全校教职员工的高度重视。相关人员务必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评估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应将评估工作与人才培养的实际工作相联系,避免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我评估达到预期目标。

(二)严格遵守评估纪律,保证评估过程公开透明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位授权点单位要严明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工作过程公开透明,遵守程序,保证自我评估公平、公正。

(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质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医科大学2016年11月印发的《大连医科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大医发〔2016〕260号)同时废止。

大连医科大学

2021年5月12日

上一条:关于发布《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2023年度)》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发布《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2020年度)》的通知

下载研究生管理系统教师端
下载研究生管理系统学生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