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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5日 20:41 访问数量:131

大医发〔2017〕236号

大连医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确保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客观、公正、公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连医科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对其决定进行复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连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本校学生对学校有关涉及自身权益的处理事件的申诉、复查和复议。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相关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专家等9-11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组织安排调查取证,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相关事宜。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任期原则上为三年,可以续聘。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由委员会主任提出,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受理申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予以解聘:

1.徇情舞弊的;

2.对当事人打压、打击报复的;

3.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4.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7.泄露神曲处理委员会工作机密。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问题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对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审查意见。

(四)将与原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意见,一同报送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纪处分等的决定后,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填写《大连医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复查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学号等)、申诉人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等材料;

3.申诉人签名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二)原部门对申诉人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的文件副本或者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学校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委员会予以受理,同时告之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主任委员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申述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做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在没有接到申请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决定回避。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他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参会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成员;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且理由充分,则该人员必须回避;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和申诉人所在院系代表分别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分别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证据确凿,处理程序合法,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

3.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形式: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申诉处理决定应当抄送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或代理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代理人)的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相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程序,对扰乱听证程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现场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的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相应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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