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教发〔2018〕88 号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的实施细则
各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 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研究生导师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实践人才的使命与重任,各相关单位要坚持不懈抓好导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加快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
第三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导师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导师素质
第四条 导师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 导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教书育人的执着;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有责任心、使命感,尽职尽责;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 以文化人,关爱学生,甘于奉献,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六条 导师应具备精湛的业务素质,具有执着的学术追求,深厚的学术造诣;熟悉教育政策,关注社会需求,拓展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提升指导能力, 开拓创新培养,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导师基本权利
第七条 招生参与权。导师可依据培养单位招生工作的规定,根据科研需求及研究经费情况,提出年度招生申请; 导师可根据培养单位工作安排参与招生工作,发挥其在研究生选拔录取中的重要作用;在明确师生互选原则、标准、程序及要求的基础上,导师有权选择指导的研究生。
第八条 培养自主权。导师可根据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研究生个人实际,与其共同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导师有权按照培养单位规定申请并支配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有权根据研究生的学业状况和研究能力灵活调整培养计划,并在符合培养单位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对其提前毕业或延迟毕业提出建议;对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业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向培养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指导评价权。导师有权在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成果奖励等方面,对其综合素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鉴定;有权对研究生参加奖助学金评定、申请“三助”岗位等方面进行评价与推荐。
第十条 管理建议权。导师有权对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举措、相关规章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十一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四个自信”,厚植爱国主义情怀,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教育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 信念。
第十二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强化在培养环节中的学术指导,指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 开拓学术视野,开展创新性工作;定期与研究生进行沟通交流,掌握科研进展,研讨科学问题,营造学术环境,培养研 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
第十三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指导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研究生参加企业实践与技术难题解决;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 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四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教育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热爱集体,关爱他人,明辨是非,维护公平;培养研究生团结协作、乐于奉献,鼓励研究生参与扶贫、义工、助学等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研究生家国情怀,热爱辽宁、服务辽宁, 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十五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 诚信与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学术作假行为;培养研究 生法律意识和职业伦理,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术道德 涵养;培养研究生正确对待名利,实事求是在成果上署名。
第十六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 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科研经费、试剂材料等有利条 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需要,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支持。
第十七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尊重、关心、爱护学生,与学生平等交流,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渠道,加强人 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研究生养成良好的科研、学习、生 活习惯;尽力帮助和指导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业、心理、就 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成为研究生的良师益友;鼓励研究 生勇于突破自我,敢于面对困难挫折,培养研究生坚韧不拔 的意志品质、积极健全的人格修养、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
第十八条 培养研究生综合素质。教育引导研究生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有大爱大德大情怀的人;教育引导研究生心无旁骛求知问学,珍惜学习时光,增长知识见识,求真理、悟道理、明事理;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高远志向,敢于历练担当,坚持不懈奋斗;引导研究生增强体质、锤炼意志,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坚持以美育人、以文化人,提高研究生审美和人文素养;教育研究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培养研究生成为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章 导师行为准则
第十九条 导师在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不得虚假套取或不当占有研究生应得的津贴或奖金,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2.客观公正评价研究生学业水平,不得以追求高水平学术成果为目的擅自延长研究生修业年限;
3.严肃认真行使导师权利,不得敷衍填写研究生培养鉴定、评审意见等或违规委托他人代签;
4.积极、主动、认真指导研究生,不得长时间不回复研究生提出的学术问题、不批阅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等;
5.严格遵守培养纪律,不得在中期考核、论文评审、答辩等环节向研究生违规收取费用。
第六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条 导师聘任。培养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与学科建设实际,完善导师聘任的相关制度,既要对导师初次申请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科研业绩等设置明确条件, 又要注重对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身心健康等情况进行考察,凡存在师德问题的,一票否决。要根据国家和辽宁省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导师的延退标准和最晚退休年龄。要创新导师遴选机制,根据学科门类、培养层次和学位类别,分类制定专、兼职导师遴选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要实施导师聘任和招生分离,以辽宁省高校导师管理平台数据为基础,建立完善导师招生指标分配制度,设置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等量化标准并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学术水平、指导能力、培养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导师年度招生数量,并对每位导师年度招生人数和在读学生人数上限做出规定。要实施动态管理,鼓励择优上岗, 对科研项目、经费、成果达不到标准的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各单位要及时将年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要构建系统完善的导师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每年开展导师集中培训或者专题研讨不得少于1 次。新导师要全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在任导师至少每三年参加 1 次集中培训。培训要注重发挥优秀导师的“传、帮、带”作用,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宣讲、师德师风教育、培养和指导经验交流、研究生管理业务培训为重点。培养单位应积极选派专业学位导师到相关行业或企业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指导能力。
第二十三条 鼓励培养单位实施导师团队培养制度,主动打破学科和单位界限,跨学科、跨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 通过分工合作,从理论研究、实践环节、创新创业等方面对研究生进行全方位的综合培养。对联合培养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大力实行“双导师制”,培养单位要聘任联合培养单位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 业企业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切实明确合作导师的责权利。
第二十四条 培养单位要建立完善导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师德师风和培养质量,注重将导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工作成效纳入其中。要将各项考核内容具体化,建立可监测、可描述、可计量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分类构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导师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要按年度进行导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导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优秀导师表彰奖励机制,定期对成绩突出的导师、导师团队、二级学院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要选树典型,弘扬正能量,广泛宣传优秀导师和导师团队的先进事迹,大力推广立德树人的成功经验,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积极影响和示范表率作 用,营造学习先进、争当优秀导师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六条 培养单位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导师责任意识和岗位意识,对因导师履职不力导致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应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对师德失范、有严重失职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应取消导师资格并追究导师相应责任。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研究生转导师机制,对于因导师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影响正常学业进展的研究生,及时予以更换导师。
第二十七条 培养单位要落实导师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导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把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加强督导检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每年要专题研究导师队伍建设工作,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安排导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为开展导师交流培训、维护和规范导师权利、改善导师治学环境、保障导师待遇创造条件。要建立导师违反立德树人职责的监督举报机制,畅通问题发现和解决渠道;要建立高效的协调处理机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妥善解决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导师与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将建设完善辽宁省高校导师管理平台,加强对导师的信息化管理;培养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平台的更新与维护,确保平台数据完整、准确、安全。培养单位可进一步对平台进行开发利用,探索开展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导师信息化管理工作。导师平台的数据统计分析及平台维护与使用情况,将作为省教育厅统筹调整招生计划、分配相关专项经费等研究生教育资源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将导师立德树人情况纳入全省“双一流”建设评价体系,每年在一流学科中遴选立德树人工作重大标志性成果。每年对培养单位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全省高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存在导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拒不处理或上报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相关专项经费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省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或完善本单位导师 队伍建设工作的具体制度并报省教育厅,切实保证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全面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
2018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