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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大医发〔2021〕95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3日 10:59 访问数量:3759

大连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


大医发〔20219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博导)遴选工作要注重优化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结构和专业学位博导队伍结构,结合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数量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专业学位博导岗位。

第三条 专业学位博导遴选要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请人应熟悉国家有关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教育与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医德、医风问题,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专业学位博导遴选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具体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恪守学术道德。

(二)具有培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三)坚持日常科研教学和临床工作,从事临床工作不少于15年,具有丰富的临床医疗经验,能独立而良好地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疑难杂症,近五年未发生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疗事故。

(四)能常年开展规范化教学查房、主持科室疑难病例讨论会,开设针对研究生、住院医师及主治医师的临床讲座。

第六条 具体条件

(一)年龄与学位

原则上,年龄在57周岁以内(含57周岁,以申请时日期为准)、具有医学博士学位。

(二)专业经历与技术职称

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获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至少5年,从事临床专科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明确的亚专科方向。

(三)科研业绩条件

1.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科研经费,近三年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获得资助科研经费达到20万元及以上;或作为横向课题负责人,以所在单位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签订的各类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及以上。

2.其他业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以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领域国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具有代表性的、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高水平英文论文;

  (2)近三年担任中华医学会或中国医师协会各二级专业学会全国委员、学组副组长及以上职务;省级医学会或医师协会各专业分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3)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担任国家级、省级重点专科负责人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担任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及以上负责人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负责人;

  (5)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与临床应用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

  (6)主编或参编本科临床医学或所从事专业国家级规划教材;担任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获得国家级、省级研究生类或本科类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三章  遴选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填报博导任职资格申请等有关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的专业学位博导任职资格进行表决,获全部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分委员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名单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于学校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者由校长颁发专业学位博导聘任证书。

第九条 从国内其他医院引进或调入我校附属医院的人员,在原单位已取得专业学位博导任职资格者,在提供原单位证明后,可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引进人才可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第十条 专业学位博导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在专业学位博导任职资格申报过程中有造假行为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次申报资格;如未能及时发现,已取得博导任职资格者,一经查实,予以撤销,且两年内不可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大连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大医发〔2018〕109号)废止。


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1年7月14日


上一条:大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 (大医发〔20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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