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
大医发〔202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全面改革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活力,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博导遴选工作要注重重点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适应我校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以优化和改善博导队伍结构,推动博导整体水平的提高;结合我校科研和学科发展以及博士生招生数量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博导岗位。
第三条 博导遴选要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请人除应具有培养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师德,要使我校的博导成为研究生的学习良师和道德表率。
第四条 博导遴选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博导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有责任心,师德师风高尚,恪守学术道德,导师遴选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二)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三)坚持日常科研教学和临床工作,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职责,其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
第六条 具体条件
(一)具有教授职称申请博导任职资格
原则上,年龄在57周岁以内(含57周岁,以申请时日期为准)、具有博士学位。
1.自然科学类
(1)近三年以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领域国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具有代表性的、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高水平英文论文。
(2)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科研经费,近三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须为面上及以上项目),获得国家级科研经费50万元及以上;或作为横向课题负责人,以所在单位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签订的各类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100万元及以上。
2.“人文医学”相关专业
(1)近三年以通讯作者身份发表CSSCI收录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或四大文摘1篇及以上,或SSCI收录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
(2)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科研经费,近三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获得国家级科研经费3万元及以上;或作为横向课题负责人,以所在单位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签订的各类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及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职称申请博导任职资格
年龄在45周岁以内(含45周岁,以申请时日期为准),具有博士学位。
1.近三年以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领域国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具有代表性的、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高水平英文论文。
2.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科研经费,近三年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1项及以上或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获得者,获得国家级科研经费50万元及以上。
(三)引进人才申请博导任职资格
1.近三年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领域国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具有代表性的、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高水平英文论文;主持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参照上述“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申请博导任职资格”条件标准。
2.可不受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限制。
3.学校高质量发展紧缺学科专业的引进人才可适当放宽遴选标准。
(四)留学生博导任职资格
1.具备我校自然科学类学术学位博导任职资格。
2.能熟练使用外国语授课,具备指导外国留学研究生进行科研、临床实践和撰写英文博士论文的能力。
第三章 遴选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填报博导任职资格申请等有关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的博导任职资格进行表决,获全部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分委员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名单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于学校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者由校长颁发学术学位博导聘任证书。
第九条 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引进或调入我校人员,在原单位已取得博导任职资格者,在提供原单位证明后,可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术学位博导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在学术学位博导任职资格申报过程中有造假行为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次申报资格;如未能及时发现,已取得博导任职资格者,一经查实,予以撤销,且两年内不可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大医发〔2018〕40号)废止。
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