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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复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医发〔2019〕298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3日 14:33 访问数量:1031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复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医发〔201929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学术诚信,激发导师队伍活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新时代导师队伍,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复审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导师复审工作是对导师招生资格定期进行审核,以进一步深化新时代导师队伍建设,推动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及学校学科建设。

第三条 导师复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原则切实推进新时代我校导师队伍建设

导师复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复审标准

第五条 具备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导”)和博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资格的全体导师均可按照要求参加复审

首次复审为导师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后四年,之后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参加复审导师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对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及业务素质精湛。

2.学术学位博导年龄超过62周岁,学术学位硕导及药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硕导年龄超过57周岁,计划55周岁退休的女性硕导年龄超过52周岁(时间截止至招生年度的5月31日)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研究生院,经学校讨论决定。

硕导及博导复审标准按参加复审时同类型的导师遴选标准执行,其中以教授、副教授、引进人才国家重点专科负责人校外兼职教授等不同方式遴选的学术学位博导均按参加复审时教授遴选博导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已经通过博导复审者无需参加同类型硕导复审。

第十条  通过复审及不按要求参加复审的导师,暂停招生。按要求参加学校之后组织的复审,通过后,方可恢复招生。

第三章 复审工作组织管理

十一 导师复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方式。各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所辖研究生导师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在各学位分委员会牵头院(所)或单位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至研究生院。

十二  研究生院将对复审结果采取部分抽查或全部复查的方式,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各单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审核中未严格执行复审工作标准的二级学院(所)及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将酌情调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于2014年7月的《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信息报送和复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大医发2014186号)文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大连医科大学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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