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发〔2017〕236号
大连医科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培养经费的暂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应合理有效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现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培养经费的拨付标准及使用办法做规定如下:
一、培养经费拨付标准
1.硕士研究生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生5,900元/三年。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4,800元/三年。
3)对已被我校拟录取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拨付标准为3,600元(学术型)、2,800元(专业学位)。
2.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入第二阶段后,每生拨付培养经费5900元。
二、培养经费支出范围
1.科研工作:实验材料、试剂、试药、动物、测试费、低值易耗品、版面费等;
2.差旅费:与研究生培养的外出学习、调研、资料收集、学术会议等;
3.答辩及论文:答辩费;论文印刷费;论文二次评审费(如论文初次评审未过,须再次评审,评审费用可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4.其他和研究生培养相关费用。
三、培养经费管理
培养经费由研究生院按导师工作单位统一拨付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财务相关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