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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5日 19:26 访问数量:487

大医发〔2014) 378号

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将修订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2014年12月5日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 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3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 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 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 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 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 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代写的;

(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 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 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 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四) 伪造数据的。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篡改或伪 造原始记录、实验结果、调查数据等研究信息,隐瞒不合理数据 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包括未经他人许可, 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未参加工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 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 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 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相关院、部、处、系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 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 实性、原创性。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 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及具有研究 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及临床医学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所属院 (系)学位申请人及已取得学位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 调查。

第八条 举报

(一)学校接受对我校学位申请人及已取得学位者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可向研究生院、教务处和有关院(系) 进行书面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 各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各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举报 后,应立即根据各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决 定是否进行调查。

第九条 调查

(一) 对确需调查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责成各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根据举 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和线索开展调查。

(二) 各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 查,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将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意见 及独立调查结果,作出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 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十条 申诉和认定

(一) 如果被举报人认为调查结论有失公正,可在接到通知 的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被举报人的申诉后,应启动复 议程序,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的结论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 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结论是最终结论。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最终调查结论通报研究生 院、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 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 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 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调查结论,相关部门 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研究生 的,由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本科生及 临床医学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 涉及人员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 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其他教师或工作人员的,由组织 人事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

(一) 有伪造、购买、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或有严重剽 窃、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 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 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 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或已取得学位者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 文买卖、代写的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给予 开除处分。

(三)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 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 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暂停招生、降低 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将把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的年 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 恶劣的,学校将对该院(系)及相应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核减 院(系)招生指标、停止招生等。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学校将把处理结 果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大连医科大学校务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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