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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5日 19:29 访问数量:778

大医发〔2014〕197号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规定

(2014年6月5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培养创新型人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须进行中期考核。

第三条 中期考核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硕博连读生在进入博士阶段学习后的第四学期末进行中期考核。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协调。

第五条 具有二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院(系)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组织工作,由院(系)研究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院(系)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二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教研室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并具体实施,组长由学科带头人担任。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由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构成,设秘书1名,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由3~5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构成,设秘书1名,由具有讲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考核工作小组秘书负责中期考核的安排和通知、记录中期考核现场情况和将相关表格上报至院(系)的研究生管理部门。本学科考核工作小组成员不足时,由院(系)的研究生管理部门协调安排。

第七条 中期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检查研究生课题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指出课题研究中的不足之处或有待完善的部分,初步判断研究生是否有能力和条件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

第八条 中期考核的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科学作风严谨,实事求是,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研究生应认真进行自我小结,总结入学来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及课题进展情况。导师写出鉴定意见,填入考核表内。

(二)业务课程学习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满规定学分。

(三)课题研究进展

研究生应按照制订的研究计划,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进展。通过中期考核者,应做到:

1.技术手段和路线:已经建立了实验方法或技术路线并实施操作,已经获得课题研究用的实验材料和资料。

2.科研工作能力:掌握课题研究相关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宽的科研思路;具有独立设计、合理安排实验的能力;相关统计分析方法运用得当。

3.阶段性成果:已获得大部分实验结果,并对已取得的科研结果有文字性总结和论述,图表规范,文字表达条理清晰,逻辑性强。

4.今后计划:在现有结果基础上,对今后课题研究有合理的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

(四)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中期考核

1.技术手段和路线:因条件限制,研究方案及研究方法难以实现。

2.科研工作能力:对课题研究相关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较差;选择的研究对象、资料分析或统计方法有明显错误;阅读外文论著困难;不能独立设计实验并完成实验。

3.阶段性成果:课题研究进展缓慢,研究进展较少,或没有进展。

4.对下一阶段的课题计划没有合理清晰的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

第九条 中期考核程序:

(一)研究生作中期汇报,介绍课题进展情况。

(二)考核工作小组成员提问,研究生回答。

(三)导师介绍研究生情况并回答研究生未解释清楚的问题。

(四)导师和研究生回避,考核工作小组讨论中期考核报告合格与否。

(五)考核工作小组当场宣布结果。

第十条 中期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研究生中期考核可采用面试、实验或临床操作等相结合的形式。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时间为25-30分钟。其他培养层次的研究生,如硕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每名研究生的时间为15-20分钟。

(二)研究生要对中期考核做充分准备,制作报告幻灯片,并将开题报告书、中期考核报告复印多份供专家参考,公开进行学位论文的中期报告,向考核工作小组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填写《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表格,并于中期考核通过后,上交至教研室。

(三)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中期考核当天列席,并对研究生情况进行介绍。

(四)中期考核后导师和(或)指导小组成员应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研究生听取意见后,进一步补充修改。中期考核应有详细记录。

(五)硕博连读生进入博士阶段学习后,中期考核的时间和要求与博士生一致。

(六)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中期考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中期考核者,经导师同意,在中期考核截止时间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延期进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申请延期者必须在延期考核申请批准后12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

(七)院(系)认为需要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一)考核通过者,继续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二)中期考核不通过者,给予一次重新考核的机会,限在12个月内完成。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考核或再次考核仍未通过,则终止研究生学习。

(三)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者终止研究生学习,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如为硕博连读研究生,可继续完成硕士论文,通过答辩者按有关规定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将对院(系)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填写《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汇总表》一式两份,自行留存一份,一份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中期考核结束后,研究生填写《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和《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现场记录表》一式两份,由院(系)留存,毕业前连同申请答辩材料,一并上交至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报送答辩材料时统一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导师的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按照《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由归口院系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制订于2000年3月的《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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