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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5日 20:15 访问数量:1765

大医发〔2014〕205号

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6月5日学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4年7月9日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6月5日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参与研究生培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基地是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资源的有益补充,是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联合培养基地与学校共同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双方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联合培养基地的基本条件、设立与职责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1.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2.招生专业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质,具有满足研究生临床能力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及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3.具有一支医德医风良好、医术精湛、学术水平较高的医疗技术骨干队伍,承担研究生的临床技能培训任务。

第五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1.具备招生相应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

2.具备完善的科研条件、充足的科研经费和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能够为研究生提供优质的科研平台。

3.招生相应学科至少具有一名学科带头人,负责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

第六条 联合培养基地须为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便利条件,包括统一安排住宿,保障研究生在基地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浓厚的学术、科研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七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

1.大连医科大学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决定是否开展联合培养基地评审工作。

2.符合基本条件的医疗单位或科研机构,根据归口管理原则,以单位名义向大连医科大学归口院(系)提出申请并撰写自评报告。

3.归口院(系)对自评报告含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考评小组现场考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现场考评。

4.考评合格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

5.学位评定分委员评议通过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双方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并正式挂牌。

第八条 联合培养基地职责

联合培养基地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并设立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基地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研究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就业指导与推荐,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并定期向学校和归口院(系)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 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考核、导师遴选、招生、培养、学位等工作由归口院(系)进行管理。归口原则:根据招生学科、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归口学校相应的院(系)进行管理(详情见附件)。日常管理由联合培养基地自行安排。

第十条 联合培养基地招生人数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5%以内。招生人数、兼职导师的遴选与管理按照《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大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大连医科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试行)》、《大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基地要严格按照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归口院系的工作要求,完成理论教学、专业课程考试、临床技能训练、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答辩等培养任务,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给予指导。

第十二条 我校不再对兼职导师下拨研究生业务费,兼职导师研究生业务费由导师所在联合培养基地根据实际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基地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由大连医科大学授予。根据《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工作规定》、《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规定》、《大连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办法》、《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和《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草案)》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临床技能考核、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大连医科大学有关院(系)须对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培养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检查,对于建设效果不好、培养条件和培养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基地,做出限期整改或建议撤消资格的决定,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时,大连医科大学应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参与获得的科研成果或专利应根据研究生的实际贡献,进行排序和署名。

联合培养基地学术学位研究生毕业前须在SCI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大连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基地专业学位研究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通过率、临床技能考核通过率应不低于我校临床学院的平均通过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医科大学校务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印发

 

 

上一条:国家卫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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