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流程,保障招生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与规范性,确保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最新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学科特色、办学定位及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严格遵循“服务战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其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及推荐免试。除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命题的统考科目,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我校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我校各专业(研究方向)统考拟招生人数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硕士目录模块(https://yz.chsi.com.cn/zsml/dw.do)及我校研究生院官网公布。各专业最终招生计划将根据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总规模、推免生实际录取情况、统考考生报考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及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
(一)《大连医科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
(二)《大连医科大学2026年规培类硕士研究生各规培基地招生计划》,详见附件2。
第三章 招生类型
第六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按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七条 我校仅接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协议就业。报考时选择“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录取后人事档案必须转入我校,毕业后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选择“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和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录取后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毕业后按合同就业,不能自主择业。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须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相应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报考类别一经确认,不允许更改。
第四章 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学历条件及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学历条件
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及以上的人员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报考时须同时满足下述学业要求:
(1)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若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提交进修学校开具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另需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对应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具体加试科目在复试前由我校通知)。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硕士研究生,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学历条件的同时,原则上还须满足我校招生专业的报考要求,具体要求详见《大连医科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前置毕业专业要求》(附件3)。考生专业的“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可参照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版)》(附件4)。2024年及以前专业名称及相关信息参照当年的本科专业目录。
第十一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如报考我校,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研招网“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我校复试。
其他符合免初试资格(如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等)的人员,如报考我校,须在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完成报名。
第十二条 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一)网上报名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考生报名时只可填报我校的一个专业。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2.报考点的选择: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3.报名期间,我校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须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向我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限士兵)进行复核。
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网上确认要求
1.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自行确定和公布,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网报信息,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得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2.考生网上确认时须按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等材料,并按报考点规定积极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我校及报考点将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资格;发现伪造、变造证件的,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五章 初试
第十五条 初试时间按教育部统一规定执行。初试地点由报名点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考生须在考前10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须凭《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十七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十八条 初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详见《大连医科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及参考书目》(附件5)。
第六章 复试
第十九条 复试旨在全面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科研创新潜质、实践经验和综合素质,其中面试是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所在的辽宁省属一区。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我校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复试差额比例、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等由我校自主确定并在复试前提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复试前我校将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比对等措施,严格审核考生身份、学历学籍、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等,不符合规定者不得参加复试,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完成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教育部有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等研究生招生考试加分政策规定的考生可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我校将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第二十五条 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我校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六条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二十七条 我校将在复试中通过多种措施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必要时将组织思想政治工作、招生工作等部门工作人员与考生面谈,以及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第七章 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校将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九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三十条 存在违约情况的本科定向毕业生,不得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因存在违约情况导致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相关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在校研究生通过复试后,须从所在培养单位退学后,方可获得我校拟录取资格,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医学学士学位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三十三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八章 体检
第三十四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我校将结合招生专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第九章 学费、住宿及奖助政策
第三十五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为8000元/生/学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为12000元/生/学年。
第三十六条 被录取新生的住宿由各学院(所)按各自规定安排。
第三十七条 我校已构建较为完备的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奖助体系,包含下述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硕士20000元/生/学年,择优评定(具体参见当年的文件要求)。
(二)国家助学金:非定向就业硕士6000元/生/学年,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同时学校设立特别困难补助,设有“大商助学金”“成大助学金”“爱心帮扶基金”等各项奖助学金。
第十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八条 我校将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并公开招生信息,同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我校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我校将提前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等。
第四十条 拟录取名单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定后统一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我校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及监督复议机制
第四十一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信考试的意识。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督查和监管。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将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督。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责成相关单位进行复议。
第四十三条 考生认为我校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我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我校将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答复申诉人,如对我校答复存在异议,可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
第四十四条 依据国家规定,我校不举办或参与举办招生考试辅导活动,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招生考试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不提供考研辅导材料,不出售历年考题。对冒用我校名义招生的机构和人员,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招生过程中,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安排或计划调整,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411-86110153
电子邮箱:dyyjszs@163.com
咨询方式:详见《大连医科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咨询二级学院联系方式》(附件6)。
通讯地址: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旅顺南路西段9号,邮编116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