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发〔2019〕189号
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顺应时代发展、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作了修订,现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医科大学
2019年8月1日
大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学校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连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周内离校,否则,学校有权强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情节轻重,分别裁决进行处理。
第八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三)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者;
(四)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或打击报复的;
(六)在共同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造成损失或伤害,拒绝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关费用的;
(八)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三次违纪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二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有较好认识,并真诚悔改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散布谣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对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成立非法组织,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外进行宗教活动,违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学生观看、传播、转发或者存储具有宣传极端宗教思想、暴力凶杀等相关影像资料、文字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园内穿戴具有宗教色彩的服饰、佩戴或者使用具有宗教色彩的徽章、器物、纪念品和标识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本条项中未列出的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按相关相近条项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等管理规定,破坏学校电器装备、消防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灾害、造成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各类管制刀具、仿真枪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各种大型活动中,不听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行为,经教育劝阻仍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不采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拘役、收容、判刑等)的,学校除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罚外,视其处罚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他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校内外策划、参与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对进入他人寝室、教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教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给予记过及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者,均给予从重处理;
9.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10.殴打教职员工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凡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打架现场带头滋事,助长打架事态升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6.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提供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本条项中未列出的其他打架斗殴行为的,按相关相近条项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或散布各种谣言、制造传播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其它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用手机、望远镜及其他各类拍照摄像设备等工具或者其它手段偷拍、偷录、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将偷拍偷录的各类照片、音视频等进行传播、散布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异性同学交往中,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对方交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骗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办理银行卡,或利用他人信息进行各类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鼓动或引诱他人从事各类校园贷、网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自身从中获利,并造成他人经济、人身、名誉等受损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财物、钱款金额大小,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下同)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偷窃、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作案受到处分后,再次偷窃、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有意为偷窃、作案者提供各种信息及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如校园一卡通等)、手机等后消费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偷窃公章、有效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哄抢、强抢或者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本条项中未列出的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相关相近条项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应当知道是赃物而购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他人窝藏、销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明知失主而拒不归还其所遗失财物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节 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内及见习、实习地打麻将。在校内外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赌博放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张贴非法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以各种借口起哄闹事,焚烧摔砸物品造成校园混乱的,对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唆使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组建非法组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假借校内教学活动或学生活动的名义,违规占用、借用校内教室等场所,组织营利性培训、讲座等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此类活动造成他人经济等方面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侵犯他人隐私的网络直播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登记注册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或者已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或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组织或参加校内外活动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妨碍或抗拒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谩骂或者使用暴力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寓、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寝室内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屡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未经请假不按时归寝的,初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从宿舍、公寓公共区域窗户爬进跳出实施逃寝或两人(含)以上集体逃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无故晚归寝的,漏宿或逃寝的,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伤害事故等后果的,除责任自负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校组织检查学生寝室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在寝室内留宿同性外来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者容留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寝室人员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明知是社会闲散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仍擅自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占用学生寝室、拒不执行学校统一的寝室调整、内务不整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电热棒、电褥子、电夹板、卷发器、电暖宝、电饭锅、电炉子、酒精炉、微型液化汽罐等有安全隐患的用电器和易燃易爆品,经教育仍不改者,除没收违禁物品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寝室)内饲养猫、狗、仓鼠、乌龟、蜥蜴、蛇等宠物或者将实验动物带入公寓、寝室饲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寝室)内私自改动、破坏或损毁学校公共设施(如电话线、网线、消火栓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寝室内墙上乱贴乱画或在校园、公寓楼内张贴广告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有经商、摆摊卖货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食堂扰乱就餐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学生公寓(寝室)内私自改动、破坏或损毁学校公共设施(如电话线、网线、消火栓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公寓有关规定,在公寓、寝室内有乱扔和乱倒杂物,故意浪费水电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三)在公寓内存放酒或酒瓶,在公寓内聚餐喝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学生从楼内往窗外泼水、乱扔酒瓶等物品或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焚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有本条项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学生公寓、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关相近条项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的,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等不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与外国人(含校内留学生)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或者举止行为不文明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络等有关宣传媒介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私刻学校、学院及部门公章,或伪造各类公函等,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提供便利或者谋取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从事色情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营利为目的的陪舞、陪酒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雅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穿着不整或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合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寝室、教室、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饮酒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饮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酗酒后损坏公私财物,除处分外,要赔偿经济损失;
(八)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大声喧哗或唱歌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践踏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在学校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乱扔垃圾、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信息(如言论、文章、图片、视频、音频等不良影像、录音信息),以及散步各种谣言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给予相应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像、音频等影像、录音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制作、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字、图像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登陆、浏览反动、迷信、封建、赌博、凶杀、暴力等非法网站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网络线路、偷窃或故意损坏学校网络设备的,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攻击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使用网络扫描、网络侦听、网络攻击软件,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木马等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秩序,侵害国家、企事业单位、学校及他人利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盗用他人网络IP地址、账号等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网络秩序的其他行为,根据情节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习、学术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考试(含考查、测验等)过程中有如下违反学校管理、学习、考试规定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学院、年级会议或者集体活动等的,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予警告处分;态度不好或者屡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教育、教学、管理等环节中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教学实验、见习、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教师指导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见习、实习期间,未按学校安排的教学计划进行见习、实习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9学时以下的,进行批评教育;在节假日前后或者特殊的关键节点、敏感时期,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未按时返校的情况,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可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七)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所在地或者见习、实习所在地1天的,给予批评教育,累计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4天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5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可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八)学生在各类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出现未能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知行不一的情况,学校及时在失信记录中如实登记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学生未能如实填报、登记个人信息的,或者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的,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考试规则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试中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十)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者在身体上写有相关信息参加考试的;
2.在桌面或附近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资料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0.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案的行为;
11.其他作弊行为。
(十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有本条项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教育教学和考试行为的,按相关相近条项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节 弄虚作假、失信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者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者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请假条或请假时隐瞒事实,编造理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通过造假、伪造、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骗取国家、社会、学校资助、奖励金的,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视情节及金额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评奖评优、择业就业过程中,伪造相关证明、证书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将各类学生身份证件、医保卡等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互联网上从事虚假刷单、虚假评价等行为而谋取经济利益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各类特种紧急电话或学校紧急值班电话等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学校管理人员调查违纪事实时,有故意隐瞒事实、包庇他人、作伪证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失信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中,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由学生处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讨论决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在考试中,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由教务处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讨论决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
(三)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再经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讨论决定后签发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等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被告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可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口头表达时要认真做好笔录,陈述和申辩人应在笔录上签字,超过三个工作日即视为放弃申辩权利。
(二)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要填写《大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并将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笔录及学院讨论处分的会议记录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同上报。
(三)按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学生处分后,学校应出具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同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告知)书一同送达学生本人,由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决定书和送达通知(告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处分决定书同时送达有关部门并适当予以张贴公布。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述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四)送达人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送达通知(告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需有至少两位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或者无理取闹,送达人在处分送达通知书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五)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违纪学生如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结论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结论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一条 处分期限设置从最终处分文件签发日开始计算,到期限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解除,可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毕业时间,提前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3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六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可以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期截止前15日—30日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本人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所在学院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所在学院研究审核后将申请处分解除的相关材料按照“谁批准、谁解除”的原则,提交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学校审核后发布解除相应处分的文件并予以公示,将违法违纪学生的处分文件、解除处分文件均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文书档案应适时进行归档。学生处分登记表、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等材料还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港澳台侨、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之前施行的《大连医科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