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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培养经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5日 21:13 访问数量:823

大医发〔2017〕236号


 

大连医科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培养经费的暂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应合理有效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现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培养经费的拨付标准及使用办法做规定如下:

一、培养经费拨付标准

1.硕士研究生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每生5,900元/三年。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4,800元/三年。

3)对已被我校拟录取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拨付标准为3,600元(学术型)、2,800元(专业学位)。

2.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入第二阶段后,每生拨付培养经费5900元。

二、培养经费支出范围

1.科研工作:实验材料、试剂、试药、动物、测试费、低值易耗品、版面费等;

2.差旅费:与研究生培养的外出学习、调研、资料收集、学术会议等;

3.答辩及论文:答辩费;论文印刷费;论文二次评审费(如论文初次评审未过,须再次评审,评审费用可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4.其他和研究生培养相关费用。

三、培养经费管理

培养经费由研究生院按导师工作单位统一拨付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财务相关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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