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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5日 21:15 访问数量:305

大医发〔2018〕218号

大连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院系(所、中心)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的主要领导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设置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成员。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确定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任务分工,建立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三)保证我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落实;

(四)审定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活动、安全培训计划;

(五)定期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和督促整改;

(六)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应急状态下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资产管理处,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整体推进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与学校签订《大连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七条 各单位须组建院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符合学科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体现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资料,开展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资格审查。

(三)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以及各类安全演练等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掌握正确的实验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

(二)了解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布局。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做好个人防护;

(三)每次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每日离开实验室时,应确认实验室水、电、气、仪器设备等的安全,并做好身体清洁;

(四)定期整理整顿实验室环境,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有序。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准入制度

(一)实行学校、各单位、各实验室全员覆盖的三级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核制度。

(二)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制订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编制相关培训资料,建设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网站,并及时更新;

2)定期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进行培训和考试,指导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3)组织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操作培训等工作。

(三)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科特点,落实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编制相关培训资料;

2)建立从事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清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接受特殊岗位培训,取得有效资格证书;

3)组织实验室新进人员分批、分层次进行安全考试,督促考试合格者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定期审核实验室工作人员资质;

4)每季度将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核结果上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各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根据各自实验特点,负责对新进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实验室主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个人防护注意事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存放地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责任制等培训。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所在实验大楼应有“安全风险公告牌”,公告牌上应明确该实验大楼的安全风险点、安全责任人和应急联系电话等。

(二)各实验楼层要根据实验特点配备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设施、紧急喷淋和洗眼设施、危险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在明显位置张贴有“安全疏散示意图”。

(三)各实验室门上应张贴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有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各实验室应结合本室的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实验室醒目位置,并严格执行。

(五)各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或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六)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储存食品、饮料,从事吸烟、烹饪和饮食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停实验的措施,并确保仪器设备、水、电、气、门窗、化学和生物样品安全后才可离开。

(八)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私配。实验室发生调整时应立即交回单位,若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单位。

第十二条 实验室基本环境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等用水、用电、用气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与安装要求接入、使用和维护。

(二)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应满足相应消防规范要求,不得擅自破坏、改动、妨碍消防设施,不得阻碍消防措施实施。

(三)实验室内水电气等使用应保证安全,不得擅自改装与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取水取气管网与接口等基础设施,应让具备专业资质或能力的部门或人员实施,并验收确认后使用。

(四)实验室水电气的开关、阀门、连接管及相关仪器设备设施等,应规范使用与操作、随时观察,平时应经常检查、定期监测、及时保养或更换,使用后应及时妥善关闭阀门,切断开关。

(五)实验室内电力使用中应确保规范安全,接地良好,并采取静电防护措施。严禁把多个大功率电器接在同一个移动插座上,严禁将多个移动插座串联。

(六)严格管理一般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饮水机等电器的使用,非实验需要的生活电器不得擅自带进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应采取规范、可靠的安全保护方案或值守措施。

(七)属于易燃、易爆的可移动气体、液体、物品等使用过程,应有安全的移动与固定方案,并遵守相应安全保存、搬运、更换、使用操作规范与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归口管理。领用、保管、使用、转移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要求分类安全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四)实验室废弃物须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废弃物。

(五)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按《大连医科大学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大连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涉辐场所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领取《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应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职业体检及复训。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警告标识牌和工作指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四)其他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护屏障)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中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实验动物的,须在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实验室进行。

(二)生物实验室须按规定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必要时,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免疫接种档案。

(三)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有害材料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

(四)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室门口须有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保持关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入内。应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体的实验场所、物品、设备等进行消毒灭菌。

(五)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车等仪器设备,具体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二)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压力容器需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有效。气体钢瓶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必须经减压阀减压后使用,不得直接放气。使用危险气体,须安装气体防漏报警装置。反应釜发生超压现象,应立即打开放空阀,紧急泄压。

(四)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关键的操作步骤和安全事项应在室内醒目张贴。

(二)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应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做好防范措施。

(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按要求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一)资产管理处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巡查,整理汇总检查结果反馈给各单位,报送相关职能部处。实验室安全巡查结果计入各单位年度实验室安全考核结果中。

(二)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重大节假日前、寒暑假放假前、汛期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风险点。

(三)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全面的安全自查。

(四)各单位、各实验室对安全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须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否则应停止实验。

(五)各单位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按要求的时间反馈整改结果,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应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于确因空间原因或事业发展所限造成的、需要学校整体规划才能彻底解决的安全隐患,学校应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时刻防范,直到解决为止。

(七)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安全隐患台帐、隐患整改及督查整改情况等需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开展相应处置工作,并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找到事故原因。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遵守国家、地方、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5)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因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三)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各单位要坚决做到“四个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

第二十条 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考核工作,奖惩方案上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结果与各单位科研绩效的发放比例、教职员工的岗位评聘、晋职晋级、人才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挂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已生效的校内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附属医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大连医科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培养经费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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