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发〔2012〕50号
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
学术道德规范的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科研水平,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杜绝学术虚假现象,有效促进学科建设、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现颁布此管理条例: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所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维护科学诚信,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注重创新,不做重复研究和滞后研究;坚持高质量、有价值和科学意义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严格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或篡改数据等现象。
3.在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其它学术活动时,应充分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抄袭、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4.引用他人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工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论文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5.需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
6.在读和毕业后发表与学位课题有关的论文或研究成果时必须以“大连医科大学”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如需署名其他作者或单位, 在发表或申报前必须征得导师同意(联合培养研究生依据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7.学位论文送审和申请论文答辩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8.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并敢于同不良学术风气斗争。
9.在读期间和毕业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并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10.遵守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二、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2.请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撰写论文以及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3.篡改或伪造原始记录、实验结果、调查数据等研究信息;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4.在未参加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5.学术论文在国内学术期刊或中外文刊物上一稿两投或多投。
6.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
7.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答辩等。
8.违反医学伦理学和实验动物福利原则开展课题研究。
9.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10.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11.未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在研或毕业后发表与学位课题有关的论文或研究成果;或以其它单位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或署名其他作者;或申请与学位课题有关的科研项目。
12.授意、指使和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13.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和处罚
1.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奖项及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根据《大连医科大学学生手册》给予相应处分。
2.研究生毕业后五年内若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并涉及大连医科大学和研究生导师者,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公开批评,直至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处理。
3.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导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公开批评、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1.研究生院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3.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方式有异议者,可于七日之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五、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