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发〔2018〕195号
大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医科大学教职工、学生(包括在站博士后),凡在项目申请、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等署名大连医科大学的人员,均适用该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术道德教育
第三条 本校人员应认真维护和遵守以下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原始文献的出处,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避免遗漏和错误,防止和杜绝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二)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要认真记录研究的原始数据与材料,并责成专人管理,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数据,防止和杜绝伪造、篡改及抄袭科研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四)在对本人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二)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署名不实,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等;
(四)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与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与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六)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五条 加强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科技处等部门做好对教师的培训。将学术道德规范纳入学生教育,研究生院和学生处分别负责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教育。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
第六条 二级学院对本单位师生发表学术论文、申报专利、编写教材以及出版专著等科学研究工作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进行审查,防止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七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进行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课题组必须建立完整的原始科研档案,包括实验原始记录及重要科研材料等,并责成专人管理,以备核查。
第九条 科技处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加强对二级单位学术道德与诚信教育工作的监督,建立师生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评优表奖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对于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据情节严重,从做出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之日起二至五年内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个人的所在单位,在评审期内取消集体评优表奖资格。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当包括纪检监察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六条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九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调查组成员均须在调查报告上签署个人姓名及个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
(二)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三)暂缓职称或职务晋升,暂缓申请项目和奖励;
(四)撤销其由此获得的学术荣誉或资格;
(五)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六)辞退或解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对上述行为被发现时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追究其导师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颁布的《大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与诚信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