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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信息报送和复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9日 20:09 访问数量:391

大医发〔2014〕186号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信息报送

和复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6月5日制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动态管理机制,增强学校导师队伍活力,提高导师队伍水平,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我校导师资格的全体研究生指导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导师信息报送和复审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院(系)负责所辖导师信息报送和复审工作。

第二章  导师年度信息报送

第五条 年度信息报送工作于每年7月份开展。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如实填写《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业绩呈报表》,年报业绩为近三年取得的业绩。填报的论文要求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已发表的文章(含已接收);填报的课题要求规定时间内本人作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的在研课题。

第七条 导师将《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业绩呈报表》2份同相关佐证材料,送交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加盖公章。

第三章  招生计划审核

第八条 院(系)对研究生导师年度信息报送的实际业绩审核后,确定导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取得招生资格的导师填报招生计划,并提交院(系)审核。

第九条 招生计划审核标准

(一)见《大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管理暂行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招生一年:

1.出国一年及以上,无法指导研究生者;

2.病休一年及以上,无法指导研究生者;

3.当年未参加导师年度信息报送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招生:

1.退休人员;

2.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者;

3.连续三年未招生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

1.有严重的学术失范,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2.调离大连医科大学及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者。

第十条 院(系)将所辖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招生计划审核结果汇总后上报至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

第四章  复审工作

第十二条 导师复审工作自导师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后每一个研究生培养周期(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 复审标准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复审标准

1.招收自然科学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1)近三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通讯作者身份在SCI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单篇影响因子大于3.0。

②以通讯作者身份在CSCD来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

2)近三年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含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在研科研经费达到6万元。

2.招收人文社科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1)近三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通讯作者身份在CSSCI、或四大文摘、或SSCI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②以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

2)近三年内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含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在研科研经费达到0.5万元。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复审标准

复审标准参照《大连医科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章 第七条“考核”要求执行。

4.跨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导师

复审标准参照本办法“招收自然科学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复审标准”执行。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复审标准

1.招收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导师

①近三年以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收录论文的累计影响因子大于8.0,或单篇影响因子大于5.0。

②近三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含小额或专项基金)1项及以上,在研科研经费达到50万元。

2.招收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导师

①近三年以通讯作者身份发表CSSCI论文2篇及以上,或四大文摘1篇及以上,或SSCI论文1篇及以上。

②近三年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及以上,在研科研经费达到4万元。

第十四条 在复审工作中,若导师业绩未达到上述复审标准,停止招生1年。一年后,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恢复招生资格,通过后,方可于下一招生年度招生。跨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导师复审若未通过,停止其第二招生学科、专业(即所跨学科、专业)招生,不可申请恢复招生。

第十五条 院(系)负责所辖研究生导师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汇总后上报至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对审核结果进行终审。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我校1964年1月1日前出生,且于2010年12月31日前遴选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只参加导师年度信息报送工作,院(系)根据导师信息报送情况确定导师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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