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发〔2019〕146号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变更指导教师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管理,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培养条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变更指导教师申请。如因特殊原因,如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调离、提前退休、未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或其他情况,允许研究生根据具体情况在原专业内申请变更导师。
第三条 导师指导在读研究生(含原指导研究生和变更导师后研究生)的数量原则上不可超过导师可指导在读研究生总名额,即每名导师名下在读研究生(含博士及硕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2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原则上不受理变更指导教师申请,如因特殊原因,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年级研究生,可申请变更至其他导师。
二年级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导师及培养单位三方协商是否变更导师。
三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导师在安排好培养方案且确保其顺利毕业前提下,可继续指导直至毕业,如导师无法指导毕业,研究生需变更导师。
第五条 原则上不受理变更培养单位申请,如因特殊原因,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导师在大连医科大学及正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联合培养单位内调动,研究生安置方案由原培养单位及拟调往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导师三方协商而定,基本原则是:
1.导师拟调往的工作单位具备在该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条件者,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留在原培养单位,由研究生本人、导师及培养单位三方协商变更导师;其他培养类别的研究生可留在原培养单位,也可转往导师所在新单位。留在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考虑变更导师时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2.导师拟调往的工作单位不具备该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条件者,研究生应留在原培养单位和变更导师,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导师调离大连医科大学及上述联合培养单位,导师不可将研究生带出原培养单位,研究生需变更导师,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本人填写《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变更指导教师申请书》,导师签署意见,院(系)审核通过后,研究生本人将该表上报研究生院。
第七条 研究生院审批后,研究生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于2014年5月的《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变更指导教师或培养单位的实施办法(大医发[2014]19号)》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