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发〔2018〕257号
大连医科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教研〔2017〕1 号)要求,做好我校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管理,全面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目标
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方式
(一)普通招考
指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二)硕博连读
指从我校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提出申请,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三)申请-考核
旨在选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及专业学术潜质者。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按照学校要求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及综合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三、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安全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我校博士生招生工作实行学校-院(所)两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工作模式。
(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向学校党委汇报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等重大决策事项,并按学校党委要求统筹安排招生工作;
2.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审定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
4.审定研究生拟录取名单;
5.其他需要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
(二)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负责执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起草、报送和公布研究生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3.根据国家、省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4.起草、报送和公布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5.组织实施研究生招生命题、初试、评卷、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确定拟录取名单,报送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予以公示;
7.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8.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9.起草研究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决策研究生招生重大事项所需材料;
10.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研究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三)招生安全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招生工作现场安全保卫;
2.负责招生工作网络安全、维护。
(四)院(所)招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负责执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做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
2.起草、报送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3.组织本单位导师填报研究生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对计划进行审核、上报;
4.开展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5.协助学校做好研究生招生命题、评卷等工作;
6.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复试、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招生计划
(一)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学科及学位点建设、培养质量、按期毕业率、就业率、导师人数、科研水平和指导能力等制定各二级院(所)博士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
(二)各二级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计划数,综合考虑导师业绩、学科分布和学科发展需求等因素制定本院(所)计划分配指标体系,在院(所)网页公示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结果后上报。
(三)博士生招生计划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两种。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四)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博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三助岗位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
五、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布博士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须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发布。招生简章中应包括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六、招生报名
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条件制定考生报考条件及报名手续,并写入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七、考试与评价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客观评价,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加强管理,作好服务。
(一)资格审查
根据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以报名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准考。
对考生的学位、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在资格审查中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报考人员。
(二)普通招考
普通招考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部分。
1.初试
初试采取闭卷笔试方法进行,初试科目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
外国语由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命题;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我校组织专家以封闭入围方式进行自命题。
初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职责及责任。
考试科目的命题、考务、评卷均由我校组织进行,考试必须在学校进行。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招生考试命题、考试安全及保密工作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对自命题出题、印刷、考务、试卷回收、整理、评卷、成绩公布、成绩复核等各环节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除了进行笔试外,我校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考生增加其他方式的考核。
2.复试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起草、报批和公布我校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对复试分数线、复试内容及录取程序等进行说明;组织相关学院开展复试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
2)各相关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及细则制定本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各相关学科(专业)教研室组织成立研究生复试小组,组长一般由教研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担任,成员原则上由4人及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组成复试小组,(如本学科博导数不足,可由相关学科博导或该学科其他教授担任复试小组成员)。设复试小组秘书,协助完成复试工作。秘书原则上要求由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本学科硕士生导师担任。研究生复试小组负责确定复试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及成绩,复试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录像资料的保存。如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可再次安排复试。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4)被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复试。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复试资格,不予录取。
5)复试过程中存在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
(三)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
通过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方式选拔博士生,招生及考核办法由学校参考普通招考方式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制定后及时向考生公布。
(四)体检
我校严格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须在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八、录取
(一)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二)录取前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或考核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我校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备案信息为准。
(四)教育部备案结束后,打印被录取考生的《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被录取考生的考试答卷保留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关材料保存一年。
(五)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规定的招生有效,我校不录取未参加规定的招生考试的考生。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同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录取通知书中告知新生报到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新生报到后,学校可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学校按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在复试(或考核)、录取阶段,提前在学校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复试(或考核)、录取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各二级学院、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或考核)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或考核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三)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提供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并对有关问题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违规处理
(一)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应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校按规定将考生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学校在上报录取库同时,将考生考试违规记录数据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教育部。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四)招生工作中,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
(五)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博士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二)在培养过程中经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博士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按硕士研究生模式培养。学校应及时将此类学生有关信息报经省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将其博士生学籍转为硕士生学籍。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颁布实施的《大连医科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大医发[2013]25号)废止。
十三、本办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十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