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大医发〔2021〕97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教育的重要论述及对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9号)《辽宁省关于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教发〔2020〕39号), 做好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计划管理,着力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原则
(一)以“以深化改革、优化结构,适度发展、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总体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
(二)以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双一流”建设为引领,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学科发展、科技创新等因素,建立博士生招生计划管理机制,优化我校人才培养结构,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中所指博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为“博导”)须符合:
1.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及高尚的师德师风。
2.复审合格和未到复审年限认定合格的博导。
3.截止至招生年度5月31日之前,博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周岁。
第三条 博导招生计划总数
每名博导招生计划总数需综合考虑专项计划、基础计划及计划调减情况。每名博导每年学术学位招生计划上不超过2人;每年学术学位及专业学位招生计划总数上不超过3人。如导师业绩特别突出,按下述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当年招生计划总数超过限额,则酌情顺延至下一招生年度。
第四条 学术学位博士生招生计划
院(所)学术学位招生计划数为专项计划数、基础计划数与计划调减数三部分总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院(所)学术学位招生计划数=专项计划数+基础计划数-计划调减数
1.专项计划
下述情况可获得专项计划支持:
(1)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及省一流学科每年支持1个博士计划。
(2)教育部及国家级团队每年支持1个博士计划。
(3)国家级科研平台建设期内每年支持1个博士计划。
(4)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在研期间最多可连续两个招生年度获博士计划支持,每年支持1个博士计划。
(5)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获得者获得当年或次年支持1个博士计划。如已与学校签订人才协议,按照人才协议规定支持博士计划,不再兼得。
(6)与学校签署人才协议的博导根据协议规定支持博士计划。
(7)重大科技成果转化100万元以上支持1个博士计划。
(8)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论文获得当年或次年支持1个博士计划。
(9)列为学校重点建设、发展的内容,每年优先支持博士计划。
(10)我校非直属附属医院或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酌情支持博士计划。
(11)其他根据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导师计划超2或者超3 计划还多 怎么描述。
2.基础计划
基础计划数根据各院(所)符合条件的博导数按比例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础计划数 = 院(所)学术学位博导数×分配系数
(1)分配系数=(学术学位招生计划数—专项计划数)/ 校学术学位博导数;
(2)博导数不含已获人才协议支持的导师、未通过复审的导师及因下述情况计划调减无招生资格的导师;
(3)招生简章公布的总学术学位招生计划数参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实际招生计划数以第二年省实际下达为准。
3. 计划调减
(1)对于立德树人考评结果不合格者,将视情况采取限招、停招等处理措施。
(2)根据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进行计划调减,具体参照我校论文抽检结果处理相关文件执行。
(3)根据研究生就业情况调减招生计划,具体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4)其他根据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业学位博士生招生计划
各学院专业学位招生计划数为专项计划数、基础计划数与计划调减数三部分总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各学院专业学位招生计划数=专项计划数+基础计划数-计划调减数
1.专项计划
(1)我校直属附属医院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及国家级专科医师规培基地酌情支持博士计划;
(2)我校非直属附属医院或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酌情支持博士计划。
2.基础计划
基础计划数根据各二级学院符合条件的博导数按比例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础计划数 = 学院专业学位博导数×分配系数
(1)分配系数=(总专业学位招生计划数—专项计划数)/学院专业学位博导总数;
(2)博导数不含未通过复审的导师及计划调减无招生资格的导师;
(3)招生简章公布的总专业学位招生计划数参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实际招生计划数以第二年省实际下达为准。
3.计划调减
计划调减情况参照“第四条 3.计划调减”。
第六条 院(所)分配计划到导师的原则
1.招生计划分配到各院(所)后进行二级管理,由各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织制定本院(所)招生计划分配方案。
2.各院(所)制定学术学位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学科分布、学位点发展需求、导师科研业绩、培养能力及培养质量、就业及按期毕业情况;制定专业学位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重点专科、专科医师规培基地、专业分布和发展需求、社会急需高层次临床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导师临床实践及临床科研能力、就业及按期毕业情况等。
3.召开院内博导会议,对分配方案进行说明。
4.在院(所)网页公示博士生招生计划分配结果。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大连医科大学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