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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大医发〔2021〕98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3日 14:03 访问数量:4249

大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大医发〔202198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教育的重要论述及对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9号)《辽宁省关于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教发〔2020〕39号),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着力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导师的责任意识和岗位意识,稳步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原则

(一)以以深化改革、优化结构,适度发展、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总体原则,坚持质量与规模相统一、需求与供给相统一,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以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双一流”建设为引领,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学科发展、科技创新等因素,建立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机制,优化我校人才培养结构,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

第二条 计划分类

我校硕士招生计划分为非规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规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两类。其中非规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包括学术学位招生计划和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规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均为专业学位招生计划。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及高尚的师德师风。

2.复审合格和未到复审年限认定合格的导师

3.校本部导师,截止至招生年度5月31日之前,博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周岁,硕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计划55周岁退休的女性硕士研究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2周岁。对于我校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对于单位可提供相关证明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四条 导师招生计划总数

每名导师硕士研究生计划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包括非规培及规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五条  非规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院(所)学术学位招生计划数为专项计划数、基础计划数与计划调减数三部分总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院(所)学术学位招生计划数=专项计划数+基础计划数-计划调减数

1.专项计划

下述情况可获得专项计划支持,每个招生年度支持计划数酌情制定

1)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及省一流学科

2)列为学校重点建设、发展的内容;

3)省优秀硕士论文获得当年或次年

4)指导研究生获得国家级I类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一指导教师获奖当年或次年;

5)临床医学学术型计划(含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及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专项拨付,不参加基础计划分配);

6)国家发展急需的学科。

7)就业奖励计划。

8)其他根据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基础计划

基础计划数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参考各院(所)符合条件的导师3年的招生计划基数制定。临床医学学术型计划不参加基础计划分配。

3.计划调减

1)对于立德树人考评结果不合格者,将视情况采取限招、停招等处理措施。

2)参照我校论文抽检结果处理相关文件根据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进行计划调减。

3)根据研究生就业情况调减招生计划具体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4)其他根据国家、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规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学校将根据专业分布发展需求导师情况及学校实际制定非规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六条  规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各二级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及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根据本单位各规培专科基地容量结合导师规模、住宿条件等,合理统筹,上报规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我校将以此为基础结合专业分布发展需求、社会急需及生源情况等,统筹确定各单位及专业规培硕士招生计划。

第七条 院(所)分配计划到导师的原则

1.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二级管理。其中非规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各院(所)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织制定本院(所)招生计划分配方案规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各二级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及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制定本院(所)招生计划分配方案。

2.制定非规培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学科或专业特点及结构、学位点发展需求、导师科研业绩、培养能力及培养质量、就业及按期毕业情况;制定规培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重点专科、专科医师规培基地、专业分布和发展需求、社会急需高层次临床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导师临床实践及临床科研能力、就业及按期毕业情况等。

3. 各单位在网页公示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大连医科大学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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