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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31日 16:36 访问数量:8125


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大连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2017619日学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7年828

大连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具有按本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7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副主席、秘书,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秘书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有关学院,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我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院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以及有经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院院长和教务处处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有关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学院的主管负责人或专家担任,分委员会秘书配备专人担任。分委员会其他成员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及学生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一般不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由有关学院(部门)提名,学校确定。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五)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八)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专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审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审查分委员会所辖学科(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审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和业绩复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增列或调整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六)做出撤销错误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八)定期向所在学院(部门)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召开,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可有效。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按时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因事不能参会时,须向主席请假。如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履行其委员职责,可由本人或委员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委员调整申请,或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调整委员建议,经学校研究通过,调整委员。新任委员任期到当届委员会任期届满。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及达到硕士生毕业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与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要求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从临床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临床需求,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

(二)学位论文工作须在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见《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规范》。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议及答辩要求

(一)学校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学校聘请三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具体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论文评议合格,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

1.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一位大连医科大学系统以外单位的专家。

2.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3.同等学力人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三位是我校研究生导师,且至少一位是大连医科大学系统以外及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会议应当有记录。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补行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有争议的,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四章 博士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八条 课程学习与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书写一般的专业文章和具有初步学术交流的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要求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已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二)论文的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三)学位论文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

(四)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见《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规范》。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议及答辩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具体评议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论文评议合格,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人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二位大连医科大学系统以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会议应当有记录。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补行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且不再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一)须有以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的论著在指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含接收),具体要求如下:

1.自然科学类:有2SCI收录论文,JCR分区为Ⅳ区及以上;或有1SCI收录论文,JCR分区为Ⅱ区及以上;

2.人文社科类:有1CSSCI、或四大文摘、或SSCI收录论文;

3.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须自然排名第一位),单位为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为第一通讯作者(作者排序列为最后一名的通讯作者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为大连医科大学;以上作者如有多个署名单位的,“大连医科大学”应为排名第一单位。

(二)博士研究生须在学籍最长年限即6年内发表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学术论文后,方可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允许毕业与申请学位;如在学籍最长年限内即入学后第6年,仍未发表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学术论文,允许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准予毕业,但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三)上述要求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博士学位,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公示3个月后无异议,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有争议的,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一)因违犯学校有关规定或未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而不能毕业者。

(二)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造假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三)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四)在校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位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核决定仍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位档案。硕士、博士学位档案应包括:课程考试成绩、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报告、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意见、论文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学位申请书等材料。学位档案由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制定、颁发;学位授予信息按规定上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开具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制订于20146月的《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大医发【2017】176号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一条: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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