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经2017年6月19日学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
为保证大连医科大学人才培养质量和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作用,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结合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是上级部门检查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是学位授予单位评价导师指导能力和水平、反映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的重要参照,也是学位点合格评估、导师招生资格确定和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和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二、对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1.学校通过适当途径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将具体评议意见和结果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将评议结果和评审意见通知具体指导教师和被抽检者。
2.同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下同):
(1)出现“不合格”论文(即该论文的评审专家中有1位专家认为不合格的论文)1次,暂停该导师招收研究生1年;
(2)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即该论文的评审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专家认为不合格的论文)1次,暂停该导师招收研究生2年;
(3)3年内,累计出现“不合格”论文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次及以上,暂停该导师招收研究生3年,且3年后须重新申请导师任职资格。
3.同一研究生培养单位同一年内:
(1)出现“不合格”论文2次及以上,依据实际情况,缩减该培养单位第二年度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名额10%左右;
(2)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次,依据实际情况,缩减该培养单位第二年度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名额15%左右;
(3)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次及以上,依据实际情况,缩减该培养单位第二年度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名额20%左右。
(4)出现“不合格”论文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制订相应整改措施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5)上述研究生培养单位是指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有关二级学院(部、系)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4.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论文经抽检,确认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他人代写等学术失范行为,将撤销已授予的相应学位,同时取消该论文指导教师的导师任职资格。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大医发【2017】177号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