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研培委发〔2019〕3号
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分流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分流管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7月18日大连医科大学第二届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2019年7月19日
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分流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7月)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博士研究生分流机制,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具体情况,现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习年限及时间安排
第一条 统考入学和申请-考核制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培养要求者可以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接攻博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5年,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培养要求者可以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具体按照《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培养要求及学位授予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须按照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等培养要求,其中直接攻博研究生须完成硕士、博士研究生必修课程。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即开始学位论文工作,论文应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研究生须在学籍最长年限内发表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学术论文或获得专利后,方可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允许博士毕业与申请博士学位;如在学籍最长年限内没有发表符合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学术论文或获得专利,允许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准予毕业,但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章 学习过程分流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 3 年且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可申请博士结业;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颁发结业证。
第四条 每位博士研究生分别有两次开题、中期考核机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颁发博士结业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
1、统考入学博士研究生在其博士第 4 学年末仍未通过开题考核或在第 5 学年末仍未通过中期考核的;
2、申请-考核制入学博士研究生在其博士第 4 学年末仍未通过开题考核或在第 5 学年末仍未通过中期考核的;
3、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其博士第 4 学年末仍未通过开题考核或在第 5 学年末仍未通过中期考核的;
4、直接攻博研究生在其博士第 5 学年末仍未通过开题考核或在第 6 学年末仍未通过中期考核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接攻博研究生,对于符合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要求且在本学科领域未获得过硕士学位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硕士学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对于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且博士在校时间不超过 4 年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接攻博研究生,可办理博转硕手续。转为硕士研究生后,须在 2年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完成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学校审议后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该类学生不可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学校可颁发博士结业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
第七条 各类博士研究生在其博士在校时间满6年的最后一个学期,必须接受博士学业结业考核;博士学业结业考核由各学院(系)统一组织,并根据博士研究生具体满足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毕业要求、博士结业等标准的要求,分别组织相应的答辩或分流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对于毕业、结业、退学和取消学籍等学校已做出结束学籍处理的博士研究生,须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退宿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在校生资格,终止其作为在校生享有的权利。个人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在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研究生院将定期通报上述各类结束学籍的博士研究生,对于取消学籍的博士研究生,须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18 级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参照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