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发〔2013〕335号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学前沿,拓宽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口头表达能力,促进学科交叉,营造学术气氛,现就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规定如下: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科学学位、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至少8次学术活动,每次计0.5学分,共计4学分。包括参加学术讲座和作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不少于7次,作学术报告不少于1次。
(二)硕士研究生:
1.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至少6次学术活动,每次计0.5学分,共计3学分。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鼓励参加学术活动,在学分上不作要求。
第三条 学术讲座包括学校、各院(系)组织的所有学术讲座,及国内外学术会议。各院(系)应积极举办学术讲座,组织本院(系)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
第四条 每名研究生在参加讲座或作学术报告后形成书面报告,填写《学术活动评分表》,导师签字后留存。毕业前连同申请答辩材料,一起上交至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报送答辩材料时统一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工作)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本规定自制订之日起实施,由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