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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及成绩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31日 22:50 访问数量:1253

(大医发〔2017〕320号)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

及成绩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课程教学及成绩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和成绩考核工作,完善研究生教学管理与服务体系,提高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设置与开课选课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设置,重在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较强的实用性、综合性,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应用性课程。

第二条 凡列入课程体系的课程均需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应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定期更新教学大纲。需要变更和新增的课程,须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属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定和试讲考察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变更和新增课程应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予以添加。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包括学位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外语)和非学位课程(含选修课、学术活动、临床能力训练、实践等),详见各学科课程体系。其中公共必修课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授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由院系自行安排授课。确有需要统一安排授课的,院(系)在计划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学分的具体设置,见课程体系。创新创业学分的获取方式,包含课程学习获得和实践获得。课程学习获得指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获得,每门课1学分或2学分。实践获得包括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该学分的获得,由研究生本人自行申请,并提供证明和支撑材料原件,经院(系)初审、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赋予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实践获得学分的,经认定后单次获得1学分,累计获得不超过3学分。

第五条 辅修、跨校辅修课程。研究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此类课程的设置和学分等要求,按照课程体系的规定执行。由研究生本人自行申请,并提供证明和支撑材料原件,经学校认定后赋予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每门课程一般赋予1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名称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目录、课程计划及成绩单中应完全一致,并有固定的课程编号。研究生课程教学,采取集中授课、网络教学、专题讲座等方式相结合。

第七条 重视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审查。研究生在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及本专业课程设置情况,选修课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将培养计划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的 “培养计划”项目栏中。研究生应打印培养计划,导师签字后由教研室留存。培养计划一经制订,一般不得修改。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研究生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和课表,在系统中办理选课手续。开学3周内,办理退课、补选手续(专业课在开课单位,公共课至研究生院办理);课程授课3周后,原则上不得退课,因学籍变动等特殊情况需退、改、补、增选课程者,应在开学1个月内,经导师、任课教师和培养单位批准,非公共必修课至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公共必修课至研究生院办理。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低于3人(含3人),硕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低于10人(含10人),一般应在开学3周内取消。研究生院对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进行定期审查,连续3年未开设或教学评估未通过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取消。

第十条 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研究生院将办理了选课手续的学生名单下发至承担教学任务的院系,对于未按要求进行选课的研究生,开课教研室不得自行同意其参加考试。

第二章 考核要求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均以百分制计入成绩。研究生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讨论、文献综述等教学环节以及部分实验课、选修课等可采用考查的方式。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两周内,各科考试的具体安排在课程结束前两周确定。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专业课考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实习实践、学术交流、综合考试、预答辩等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由导师(含专业学位兼职企业导师)根据研究生完成情况给出成绩评定,并记入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实习实践考核表、实践手册和个人学习成绩单等。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教学环节,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办续假手续未参加者,以旷课论处。研究生旷课、违纪视情节轻重按照《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要求修完每学年、学期课程及学分。临床、口腔、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关于分流等情况的规定,见《大连医科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流机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1.大连医科大学退学后重新考入

由学生提出申请,根据考取专业培养方案,在入学后两周内完成课程和成绩的转换认定工作。

2.其他高校退学后考入大连医科大学

由学生提供原学校已修课程的成绩单,经学校认定,以本条之1规定程序办理课程对接和成绩转换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学分制。学分要求见各学科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视国家要求而调整。

1.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学分要求为 13.0 学分,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修满 22.0 学分。

2.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1)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学分要求为 25.0 学分,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修满 32.0 学分。

(2)其他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学分要求为 13.0 学分,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修满 20.0 学分。

3.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学分要求为 19.0 学分,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修满 24.0 学分。

(2)护理、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学分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学分要求,见培养方案。

(3)其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学分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学分要求,见培养方案。

4.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1)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术学位,课程学习学分要求为 41.0 学分,总学分要求不低于 45.0 学分。

(2)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学习学分要求为 19.0 学分,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修满 24.0 学分。

第十八条 绩点制

对博士、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绩点制。所有课程必须及格,方可计入相应的学分;对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计算绩点,要求平均绩点必须达到 2.2 以上。

绩点计算方式如下:

百分制记分: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      点:  4      3     2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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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成绩管理。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主讲教师须在下一学期开学5周内(35天)完成成绩评定工作,纸质成绩单应提交给开课单位存档(长期保存)。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提交成绩者,按教学事故处理。成绩登记务必做到准确清楚,杜绝差错,如确需修改,由任课教师填写“研究生成绩补录、修改申请表”,并向开课单位提交试卷,经开课单位复查或组织第三方重新阅卷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按复查或第三方阅卷的最终成绩记录。

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可向开课单位进行书面反映,开课单位应在1周内予以答复,确须修改成绩,按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题、答卷由开课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3年,以备检查评估与调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成绩单由学生从“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 自行打印,到研究生院审核盖章。已毕(结)业的研究生中文成绩单由校档案馆提供,英文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审核出具。

第二十三条 免修。全日制研究生公共外语:入学之前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研究生公共外语(英语)课程,并直接获得相应的学分,考试成绩以70分登记。其他课程的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和支撑材料原件,由学校认定是否赋予学分。

第二十四条  缓修和缓考。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上课或考试,应填写“研究生缓考缓修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任课教师同意,公共课至研究生院办理、其他课程至开课单位办理。研究生缓修须参加下一次课程学习和考试,缓考需任课教师认可平时成绩后直接参加下一次考试。

第二十五条 补考和重修。学习成绩等于或低于59分为不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该课程。凡缺课时间超过课程规定学时的1/2,或未完成规定的课程环节者不得参加考核,取消考核资格,必须重修该课程。无故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为0分,必须重修该课程。课程考试及格也可向研究生院申请重修,及格重修不得超过2门,每门重修次数不得超过1次,考试成绩以最后分数登记,但不得替代原有成绩作为奖学金评选等评优活动的依据。补考和重修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记载和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时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制订于 2014 年 7 月的《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及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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