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医发〔2014〕194号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考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对研究生的要求
第一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尊重、服从监考老师。
第二条 考生于考前10分钟持学生证、一卡通、身份证进入考场,按座次表就座。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及教研室指定的文具。其他物品如书包、讲义、笔记、通讯器材等,按监考教师的要求统一存放。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考试期间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中途离开考场,必须由监考教师陪同。
第五条 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按缺考处理,可参加补考。迟到的考生不延长考试时间。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允许交卷出场。
第六条 考卷如有字迹不清,装订错误,可举手向监考教师报告,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
第七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作弊者和为作弊提供方便者,考卷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保持考场内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不准换卷。
第九条 开卷考试必须独立完成,在考场内不允许借用他人书本、笔记等资料。违反者,按作弊处理。
第十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答卷及交卷,违反规定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擅自将试卷或考题带出考场者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应远离考场,不准在考场周围喧哗、打闹、逗留和谈话。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规定时间一到,全体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卷放在自己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检查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考前不许向教师套问考题,考后未公布分数之前,不许向教师询问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凡在考场出现违纪行为,按照《大连医科大学学生手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对任课教师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命题、试卷准备、阅卷及成绩送交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审查研究生的考试资格,未在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下发的选课名单上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担任主考时,对考场负主要责任,须在考前20分钟到考场,组织做好考前各项管理工作和监考工作,并于考试结束后填写《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式两份。
第三章 对监考人员的要求
第十八条 监考工作必须由我校正式在编的教师或教务(行政)管理人员担任,必须具有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的工作态度。监考人员对监考工作的意义要有明确认识,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决执行考场纪律和考场规则,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协助主考教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考前做好清场、安排座次、粘贴桌号等工作。考试期间不得随意离岗。
第二十条 提前10分钟组织考生凭有效证件(学生证、听课证或身份证)入场,对号入座,未在准考考生名单中的学生一律不得入场参加考试。监督考生按考场规则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尤其是通讯设备及其它电子工具等。
第二十一条 主考教师提前5分钟宣读考生须知,宣读完毕后分发考卷。
第二十二条 按时开始考试。依据准考考生名单,逐个检查考生证件是否与座位号相符,严防代考。
第二十三条 未按指定座位就座的考生,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迟到30分钟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退场。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凡遇有试题印刷不清或装订错误时可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监督考生遵守考场纪律;发现考生作弊时,应当场指出并认定作弊证据,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并记录作弊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吸烟、聊天、阅读书报;为避免对考生产生心理影响,不宜在某个考生身边长时间站立注视;监考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将试题传出考场外。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主考教师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时,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到,请停止答题。将试卷和草稿纸放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试卷清点无误后离开考场”。监考人员不得迁就不肯交卷的考生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一条 填写考场记录。
第四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制订于2000年3月的《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考务管理制度》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