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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大医发〔2021〕92号)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3日 10:27 访问数量:4362

大连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

大医发〔202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具有按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7-31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副主席、秘书,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秘书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有关学院,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我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院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以及有经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院院长和教务处处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有关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学院的主管负责人或专家担任,分委员会秘书配备专人担任。分委员会其他成员包括从事教学、科研及学生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一般不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由有关学院(部门)提名,学校确定。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定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五)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七)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

(八)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九)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审查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审查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申请,做出是否同意或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审查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六)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七)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八)定期向所在学院报告工作;

(九)根据本细则的基本要求以及学院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召开,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决议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按时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会者,须向主席请假。如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履行其委员职责,可由本人或委员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委员调整申请,或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调整委员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委员调整,新任委员任期到当届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课程学习与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要求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医学类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从临床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临床需求,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学位论文由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针对临床问题和文献综述两部分组成。

(二)学位论文工作须在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见《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规范》。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评议及答辩要求

(一)学校聘请一至三位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评审论文,具体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论文评议合格,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

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一位大连医科大学系统以外单位的专家。

2.以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由不少于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研究生导师、一位是大连医科大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会议应当有记录。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补行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人员名单须公示三个月。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有争议的,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四章 博士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九条课程学习与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专业文章和具有良好的学术交流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四)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要求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已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由临床研究论文和文献综述两部分组成。

(二)论文的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三)学位论文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

(四)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见《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书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评议及答辩要求

(一)导师负责聘请三位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评审论文,三位专家均认为该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标准,经所在研究生培养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另行聘请至少二位同行专家再次评审论文(即“论文盲审”),盲审评议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论文盲审评议合格,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

1.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二位大连医科大学系统以外单位的专家。

2.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位是博士生导师、二位是大连医科大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三)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会议应当有记录。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补行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且不再接受申请博士学位的决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以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的论著在指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含接收),具体要求如下:

1.自然科学类学术学位

申请人在本学科领域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英文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领域CSCD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上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申请人在本学科领域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英文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领域CSCD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上公开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

3.“人文医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申请人在CSSCI/四大文摘/SSCI刊物上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领域CSCD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北大版)上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

上述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以博士学位论文为主要内容,且“大连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排名第1),导师为通讯作者。

(二)作为发明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须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方向相符,学位申请人和导师为主要发明人);

(三)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在大连医科大学登记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须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方向相符,不可多人共用同一成果申请博士学位),且成果转化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

(四)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重大贡献者(须经学校相关委员会认定);

(五)推行导师推荐制度。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前尚未达到前述要求,如导师认为该博士生学位论文已经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标准,导师可推荐其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公开答辩,公开答辩工作的组织和要求,参照答辩当年学校制定的有关博士研究生公开答辩工作具体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博士学位年限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须在学籍最长年限即6年内,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允许毕业与申请学位;

(二)博士研究生如在入学后第6年,仍未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学位论文评议通过,允许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准予毕业,但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博士学位,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须公示3个月。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有争议的,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可参照本细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一)因违犯学校有关规定或未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而不能毕业者;

(二)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造假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三)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四)在校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七条对学校不授予学位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核决定仍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建立学位档案。硕士、博士学位档案应包括:课程考试成绩、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报告、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意见(论文评议书)、论文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学位申请书等材料。学位档案由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九条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制定、颁发;学位授予信息按规定上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开具学位证明书。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大连医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大医发〔2018〕267号)和《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资格的补充规定》(大医发〔2020〕43号)废止。

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1年7月14日

上一条:大连医科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大连医科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试行)(大医发〔2021〕93号)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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