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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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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5日 21:03 访问数量:1192

大医发〔2017〕236号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治疗及休养的;

(二)工作需要;

(三)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原则上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提前至少半年,其他研究生须提前至少2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健康状况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要求者,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如符合转专业条件,可按规定申请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习。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及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大连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照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九条 辅修、跨校辅修课程。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此类课程的设置和学分等要求,按照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学分,按照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的规定执行。获得学分的范围包括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等。该学分的获得,由学生本人自行申请,并提供证明和支撑材料原件,经学校认定后赋予。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大连医科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研究生请假,1周以内由导师审批,教研(科)室备案;1-2周由导师同意,教研(科)室审批,各院系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备案;2-4周由导师、教研(科)室同意,各院系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批,研究生院备案;4周以上由导师、教研(科)室、各院系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并备案。

第十三条 诚信档案。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凡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果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未通过执业医师考试,自愿转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者;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须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认定、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校发文件决定,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方可。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认为符合转学条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年,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延长修业年限。即: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6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最长不超过8年。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时间计入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休学创业的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条 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导师、教研室和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由学校下发休学通知。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后,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复学前持休学证明及复学申请向研究生院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在申请复学时,除持休学证明及复学申请外,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并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等;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无学籍的研究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须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应履行合同书,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转学、转专业、自费出国留学(含办理中、英文成绩证明)等,须征得原单位同意,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研究生院,方可办理。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并通知原单位。

第三十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应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工作,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寄给原单位人事部门转发给本人。档案由学校直接寄送至定向、委培单位。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下一条: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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