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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8日 16:07 访问数量:0

大医发〔2023〕24号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奖励在读研究生专心完成学业,在科研事业中取得成就,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根据辽宁省教育厅下达指标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素质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异,学风端正,学习刻苦,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5.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以学生第一作者且以大连医科大学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署名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学术论文被SCI等检索收录或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者优先考虑(含已接收);

6.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或学校研究生创新项目,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和能力;

7.学术型研究生应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及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8.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者;

9.科室(教研室)及导师同意推荐者。

10.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与评奖活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

(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考试作弊者;

(4)有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5)参评年度内有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6)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原则

第八条根据相关政策及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名额,奖学金评选工作将向基础学科和学校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评审组织机构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各院系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按要求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学生应为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定向、委培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各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组织评审。直博、硕博连读的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直博及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博士学籍注册之前已有的学籍身份申请相应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当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时所用科研业绩不得作为本次申请使用,后期查出学术不端问题,取消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荣誉并追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学金。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院系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审、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1.每年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文件下达各院系名额;

2.各院系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报,参评研究生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论文发表复印件、加盖研究生院公章的成绩单、荣誉证书等)向所在院系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各院系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会,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此期间,有异议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向所在院系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4.各院系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工作规定时间将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上报材料包括: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情况统计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情况统计表》

(4)《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5)《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要求上报第(1)项材料打印版,(2)、(3)、(4)、(5)项材料的打印版(加盖院系公章)及电子版。推荐人选附件佐证材料由院系备案留存,无需上报;

5.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院系初评结果进行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最终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6.获奖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省财政拨款时间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银行卡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处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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