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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8日 16:09 访问数量:0

大医发〔2023〕24号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全面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年成绩、平日表现、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

第三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办法,定向、委培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等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

按照奖学金覆盖比例为75%进行奖励。

一等奖学金:人民币15,000元,获奖比例为10%;

二等奖学金:人民币8,000元,获奖比例为20%;

三等奖学金:人民币4,000元,获奖比例为45%。

2.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

按照奖学金覆盖比例为75%进行奖励:

一等奖学金:人民币15,000元,获奖比例为10%;

二等奖学金:人民币8,000元,获奖比例为20%;

三等奖学金:人民币4,000元,获奖比例为45%。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

按照奖学金覆盖比例为45%进行奖励:

一等奖学金:人民币12,000元,获奖比例为5%;

二等奖学金:人民币6,000元,获奖比例为15%;

三等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获奖比例为25%。

2.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

按照奖学金覆盖比例为45%进行奖励:

一等奖学金:人民币12,000元,获奖比例为5%;

二等奖学金:人民币6,000元,获奖比例为15%;

三等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获奖比例为25%。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学校亟需扶持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学习刻苦,学风端正,成绩优异;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社会实践,在校(院)级研究生会层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以及荣获创业奖项、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和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6.辅导员综合评定合格,导师及教研室同意推荐。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纪律处分(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3.在学术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等弄虚作假行为;

4.在评选年度内考试课程成绩不合格;

5.延期毕业;

6.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直博、硕博连读的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退还博士阶段获得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至少7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要求的研究生根据自身情况,经过导师及教研室推荐,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递交申报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各评审单位公示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省财政拨款时间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卡进行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处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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