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二级单位(含校外联合培养基地):
为不断激励研究生科研创新和临床研究能力,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同时也为我校参评2020年辽宁省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做好前期准备,现决定开展大连医科大学2020届毕业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往年博士学位获得者科研业绩补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0届毕业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一)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二)评选范围
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我校毕业研究生且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者。
(三)申报条件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我校2020届毕业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1)自然科学类: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以论著形式在SCI收录刊物上公开发表(含已接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报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单篇影响因子大于3、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报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单篇影响因子大于1,影响因子以论文发表当年为准;
(2)人文社科类: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以论著形式在CSSCI收录刊物上公开发表(含已接收)至少2篇,或在四大文摘、SSCI收录刊物上公开发表(含已接收)至少1篇;
上述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论文,申报者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自然排名第一位)、导师为通讯作者、“大连医科大学”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
(3)培养单位推荐:如申报者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未在上述刊物上公开发表,但答辩前在我校论文盲审中至少获得1位评审专家推荐(即学位论文评阅书“是否推荐该学位论文申报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为同意推荐)或者在评阅书“论文的总体评价”中得分在85分以上。经导师和培养单位推荐,认为论文的选题、内容、书写等方面质量优秀,可以进行申报。各培养单位推荐的此类申报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2020年夏季相应学位层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人数的5%。
(四)评选标准
1.论文选题:代表学科前沿,研究方向明确,有创新性,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科研和写作能力:论文文字表达清楚、准确,论文结构层次分明,图表、引文规范,申请人具有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善于总结提炼;
3.综述与理论知识:文献阅读丰富,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和最新成果,体现出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成果与效益:论文作者在读期间取得与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成果(包括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获奖或专利情况等)。
(五)获奖比例
获奖人数不超过应届硕士毕业生的10%,应届博士毕业生的30%。
(六)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者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导师审核:导师应对申报者学位论文与授予学位时的原文的一致性及论文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性等进行审核;
3.培养单位审查、推荐:培养单位须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严格把关,要对申报者的参评资格和证明材料、发表论文的IF值(含JCR分区)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在本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论文方可推荐申报校优秀学位论文。
4.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议:研究生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选。
(七)评选结果
校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结果和省优秀学位论文推荐资格名单于研究生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研究生院届时将按照辽宁省教育厅下达的2020年省优秀学位论文推名额和相关要求组织相应申报工作。省优硕推荐名单将从本次校优硕名单中产生,省优博推荐名单将从往年博士学位获得者中产生(具体见下述),推荐的论文应处于解密状态。
二、往年博士学位获得者科研业绩补报工作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有关原则和惯例,申报2020年辽宁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时间范围是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为做好我校相关推荐工作,凡在上述时间区段内获得博士学位且有意申报2020年辽宁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经导师推荐可向导师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不可申报。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9月14日前,申报人将优秀学位论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或往年博士学位获得者科研业绩补报材料(详见附件2)报送至导师所在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或科教部门。
(二)9月23日前,相关培养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相应材料:包括个人申报材料、培养单位推荐意见和和推荐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相应处须有本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各培养单位务必按照工作要求严格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申报材料应按序排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者,取消本次参评资格。
四、其他
(一)申报者凡有学术失范行为:包括学位论文抄袭、剽窃、买卖、材料弄虚作假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所获荣誉奖励,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赵李、曾光 联系电话:86110155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学位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